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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用货币应受金本位制的约束,以克服当局在发行信用货币时的恣意性。【注释】 [1]参见[美]詹姆斯?M.布坎南:《财产是自由的保证》,载[美]查尔斯?K.罗利:《财产权与民主的限度》,刘晓峰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27页。
启蒙思想家和自然法学派的基本立场也为国家和政府的职能设定了基调,即认为国家或政府旨在防卫和保护公民的自然权利,促进人们生命、财产、自由、平等诸项权利的充分实现。然而这只是相对的,因为公众对于货币超发以及由此带来的通货膨胀的感知总是非常迟钝,如果银行增发货币的幅度不超过经济增长的速度,公众对隐性的通货膨胀将会毫无察觉,也就是说,银行可以在不知不觉间将社会上的新增财富尽数捕获。弗里德曼也指出,在金本位制下,任何关于通货膨胀的风吹草动都可能导致人们大规模地兑换黄金,结果使通货膨胀加速。至此我们基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1)自由是人类追求的崇高价值,财产权是自由的保障。[53]因为即便在零通胀的时代,纸币的发行速度也会超过金银增加的速度,所以,纵使宪法规则可以保障纸币获得兑现,却无法保证其获得十足的兑现。
至于美国,通常认为,对宗主国增税行为的反抗,是引发革命的导火线之一,而无代表不纳税则是北美人民坚信的一条基本原则。美国宪法规定,国会不得通过公民权利剥夺法案或追溯既往的法律[第1条第9款第3项],显然无论是剥夺公民持有黄金的财产自由,还是罚款及监禁处罚的设定,都无法获得国会的授权,因为召进黄金不是克服危机的必要手段,所以国会本身不具有为此制定侵犯人民财产和人身自由的法律的权力,也不能通过溯及既往的法律对总统的行为进行追认。)的命题亦可由此得以证明。
虽然在法学著作和日常语言里,规则或规范的语言被广泛使用,但从社会学观点看,法不是律师们认为有效的东西或有约束力的箴规。如果行为者因某种因素的干扰或阻碍,而未能达到既定目标,未能满足其生理上和心理上的需要,于是,他就会感受到失败的痛苦和沮丧。所谓功利型激励,是指以实物形式的给予作为激励手段,主要用来满足社会成员的物质需要。跑得快的人得金坨子,跑得慢的人被老虎吃掉。
第6条第1款规定:对发明的奖励,要坚持无产阶级政治挂帅,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而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全国各单位(包括集体所有制单位)都可利用它所必需的发明。
反之,某些个体可能动机不良,但行为方式合法,也未造成危害他人和社会的客观结果,法律同样会作出肯定性评价或者不加干预。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接受美国当代著名法社会学家布莱克(DonaldJ.Black)的下述观点:法存在于可以观察到的行为中,而非存在于规则中。(注:[美]布莱克:《法律社会学之范围》,《耶鲁法学评论》,第81卷,第1096页。这是由于,作为个体对目标行为价值评判的效价有正负之分,而作为个体对特定行为在达到特定结果时的主观认知,或作为个体主观上对某种行为实现的可能性的估计、期望也同样有大小之别。
转引自《法的社会理论文集》,1994年英文版。【摘要】研究法律功能,必须关注法律对行为的调控问题。道格拉斯·麦克雷戈把激励因素分为外附激励和内滋激励(注:参见唐子畏:《行为科学概论》,湖南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64页。任何实现规范的行为,从根本上说,就是个体行为。
比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多数人是经济人(注:张宇燕:《经济发展与制度选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64—106页。这些需要不能满足,人的生存就有问题,所以处于优先地位。
动机是某种需要未被满足的心理状态,是引起个体行为、维持个体行为并将个体行为导向某一目标的愿望或意志。(四)法律的期望激励功能。
(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6—17页。后者如各有所图的老少婚等。在心理学上,激励又叫强化。个体行为在社会各种利益构成中具有特殊意义,只有解决了法律对个体行为的功能问题,才能够构筑起法律功能的理论体系。)法律与其说是规则体系,不如说是行为体系。(5)客观结果造成主体满足状况。
实践证明,这些行为其实不仅没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反而激活了经济,有利于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和有效增长。仅有内在需要不一定产生动机。
),即个体行为的动机一般是为了获得经济报酬,追求本身最大的经济利益。我国1954年宪法中规定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这种自由无疑是十分诱人的,然而实际上却无法满足。
如果没有认同感,个体与群体中的其他人没有或很少有共同语言,更谈不上自觉地为之奋斗。加之法律规定的弹性幅度的存在,要求执法、司法人员灵活操作。
为了使激励功能最大化,必须最充分地降低行为各环节的耗费。)所以,研究法律功能,必须关注法律对行为的调控问题。公正在形式意义上具有一种对等性。以上对法律的激励功能的具体表现作了一些粗略的简述,每一项功能还可作进一步的探讨。
若从字面意义上理解,激励指激发使之振作,即激发动机、鼓励行为,从而形成一种动力。由此得到的启示是,法律功能分析的理性基础仍然是系统概念,不仅要把法律置于社会大系统之中,而且法律本身也是由若干子系统构成。
法学家关注挫折理论,一是为了阻碍个体不正当行为目标的实现,使有不正当行为的人蒙受必要的挫折。)法律虽不能完全地、彻底地实现这种对等,但却应尽可能充分地、积极地追求公正、公平。
而法如何具体地对人起作用呢?这里用得着佛法里所谓无有定法四个字。法律作为一种管理措施,应当随着人的需要结构的变化而作出相应的不同规定。
如果以0p代表一个人对他自己所获结果(奖酬)的感觉,以Ip代表这个人对他自己所作投入的感觉,以0o代表他对某个作为比较对象的别人所获结果的感觉,以Io代表他对那个作比较的人所作投入的感觉。内滋激励属于主体自身产生的发自内心的自觉精神力量,如认同感和义务感。总之,法律环境是影响人的行为的一个重要因素。需要着重强调的是,法律对人起作用才能发挥社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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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号型激励,指以授予某种具有象征意义的符号,或对社会成员的行为方式和价值观念给予认可、赞赏等作为激励手段,主要用于满足社会成员的精神需要(注:参见郑杭生等:《社会运行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18—420页。在环境影响阶段,法律首先是作为一种具有悠久历史的社会因素,营造出许多虽有共性但却互相有异、各具特色的文化圈。
惩罚在罪犯看来应该是他的行为必然结果,——因而也应该是他本身的行为。1967年,美国行为科学家亚当斯提出的公平理论至今仍备受推崇。